大洋网讯 在当今互联网时代,“个人隐私保护”是我们要面临的问题。然而,在二手车服务平台,提供查询车辆历史信息的服务,这构成侵犯个人隐私权吗?车况是否属于个人信息?记者今日从广州互联网法院获悉,该院就审结了一起车主状告查博士APP侵权的案件。
基本案情:
车主状告查博士侵犯个人隐私
北京酷车易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酷车易美公司)开发、运营查博士App,为不特定公众有偿提供二手车历史车况信息查询、车辆检测、汽车保修、二手车估价等服务。
余某诉称,2020年12月,他在与车辆意向购买人磋商过程中,得知对方用其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上所载的车架号,在查博士App上付费查询了车辆的历史车况信息,并获得了详细记录车辆的行驶数据、维保数据等信息的《历史车况报告》。
余某认为,《历史车况报告》综合反映了其本人驾驶特征、维保行踪、消费能力、消费习惯等,可间接识别余某身份,属于余某的个人信息及个人隐私。酷车易美公司未经其同意,擅自有偿向他人提供上述信息,侵犯其个人信息及隐私。
余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酷车易美公司立即删除查博士App中的车况信息,并赔偿经济损失3000元。
面对控诉,酷车易美公司辩称不同意余某的诉讼请求,认为:
1.案涉车况报告信息未披露车主身份、联系方式、证件号码等个人数据字段,亦未披露维修地点、具体进离店时间等可以反映自然人活动轨迹的信息,不属于个人信息。
2.案涉信息不具备私密性,其形成的过程具有公开性,不属于隐私权保护范围。
3.公开汽车维修保养信息是二手车卖方的法定义务,将汽车维修保养信息纳入隐私权保护范围将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判决:
驳回车主全部诉请
究竟酷车易美公司提供历史车况信息的行为是否侵犯余某的个人信息权益?酷车易美公司提供历史车况信息的行为是否侵犯余某的隐私权?这两个问题成为双方争议焦点。
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余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院指出,历史车况信息是否为个人信息,关键在于该信息能否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从信息内容看,案涉历史车况信息的内容未出现身份信息、通信通讯联系方式等能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信息。其中的行驶数据、维保数据也未显示车辆维修保养机构的位置信息和维修保养的具体年月日,不能以此识别出自然人的行踪轨迹。
从信息特征看,案涉历史车况信息仅能反映所查车辆的使用情况,其内容既不涉及具体个人,也不用于评价具体个人的行为或状态,无法关联到车辆所有人等特定自然人。
从信息来源看,根据日常车辆使用经验,产生车况信息的主体除车主外,亦可能为亲友、维修人员、保险人员等,无法通过车况信息精准识别到车辆的实际使用人是否为余某本人。
从信息重新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成本看,将车况信息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所需的技术门槛、经济成本、耗费时间等都较高。同时,各数据提供方将其所持有的数据采用脱敏化技术传输给酷车易美公司汇集整理并出具相关报告,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一般公众将车况信息与第三方信息结合重新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可能性。
为此,案涉车况信息无法被认定为个人信息。
那么,案涉历史车况信息是否为隐私?法院指出,关键在于判定该信息的公开是否会对余某的私人生活带来不当干扰以及该信息是否具有私密性。结合案情,案涉历史车况信息无法识别到特定自然人,故亦不会对余某的日常生活安宁、住宅安宁、通信安宁带来不当干扰。
同时,案涉历史车况信息中的行驶数据、维保数据等信息产生于公开汽修经营场所,并非处于隐秘状态。虽然在公共场所发生的事件也可以成为隐私权客体,但凡是自己不希望被他人知晓的信息都界定为隐私,将会给社会正常交往带来不必要的负担。
在车辆交易场景下,直接将历史车况信息纳入隐私权保护范围,有可能增加二手车交易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风险和交易安全隐患。
关于余某要求立即删除案涉历史车况信息并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案涉历史车况信息并非余某的个人信息,亦非其个人隐私。余某亦未向法院举证证明其主张的3000元损失已实际发生。故依法驳回余某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民法典对个人信息以及隐私判定作出规定
民法典对个人信息的判定作出了解释。主审法官段莉琼指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第二款采用“概括式+列举式”立法模式,为个人信息的界定提供了一定的解释空间,赋予了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的动态性和灵活性。信息是否属于个人信息,关键在于信息是否具备可识别性,是否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个人信息的单独识别可从信息内容、来源、特征等方面进行认定,如信息产生和形成的主体是否仅指向个人、信息是否可以用于评价具体个人。间接识别则需考虑识别成本,并以普通多数人能采取的、合法且通常的方法为限。
本案中,案涉历史车况信息未出现能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信息,仅能反映所查车辆的日常损耗程度、未来使用寿命等情况。另外,车架号显示在汽车车身外观,车架号仅为识别特定车辆的编码,无法识别到特定自然人,一般公众尚无公开、合法渠道获得与车架号结合能识别个人身份的相关信息。就本案查明事实,数据使用过程中采用数据脱敏化传输,数据提供方的主体与协议细节均为商业秘密,且不对外披露,降低了一般公众将车况信息与其他第三方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可能性。因此,案涉车况信息与其他信息结合进行关联识别难度较大,无法认定为个人信息。
另外,有关隐私的判定,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空间、活动与信息能否界定为隐私,关键在于是否满足以下要件:一是主观上不愿为他人知晓,二是客观上具有私密性。
★ 主观层面的“不愿为他人知晓”是指当事人有内容不为他人所知的主观意愿,对内容受保护已经形成了预期,并且这种主观心态或期待应是合理的,符合社会一般观念,能得到社会普遍接受或认可。
★ 客观层面的“私密性”是指存在空间、活动与信息处于隐秘状态的客观事实,此种隐秘状态还应与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无关,不给他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带来不可容忍的减损。
首先,案涉历史车况信息并非产生于纯粹的私人活动,从客观事实上看也未处于隐秘状态。其中,车架号是可以通过车身观察直接获取的,并非处于隐秘状态。
其次,根据商务部2017年修订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规定,二手车卖方有披露汽车维修保养信息的义务。在二手车买卖过程中,历史车况信息是与买卖合同标的相关的重要事项,是买方做出是否购车决定及影响车辆交易价值的重要依据。将上述信息纳入隐私权保护范围,可能增加二手车交易的“柠檬市场”效应,影响机动车运行安全、公众的人身安全和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因此案涉历史车况信息亦不属于隐私。
段莉琼指出,要妥善处理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流动间的关系。数字时代离不开大量的数据利用和流动,若无限扩张个人信息、隐私的范围,会阻碍数据流通、共享,不利于网络信息科技发展;若任由数据无序使用,将会严重损害个人权益和公共利益,与强化人格权司法保护的法治导向背道而驰。因此,司法实践要把握好数据合理使用边界,个人权益保护与公共利益维护、个人自治与公共安全等多重价值间平衡协调。
目前,公开汽车维修保养信息是全球监管惯例,从国家宏观政策来看,我国对此亦持鼓励态度。在二手车交易场景下,本案认定历史车况信息不属于个人信息或隐私。但在万物互联互通的网络时代,对关乎原始个人数据性质的界定具有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潜在的识别风险也更加不可控。因此,司法裁判应以发展的眼光看待个案,将动态兼顾多方利益的裁判理念贯穿于案件审理过程中,确保个人信息得到充分保护的前提下促进数据有序流动,服务保障数据要素市场创新发展。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林媛、江蔼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