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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的金莎巧克力怎么没了?

得之我幸桑 2015年05月10日

忽然想起来,以前很喜欢吃,且比费列罗便宜很多的各种金莎系列巧克力怎么都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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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reneMing 2015年05月10日

题主所说的是一个中国关于知识产权的一个经典案例,今年还被最高法院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应用列为指导案例。

“金莎”是由蒙特莎(张家港)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正元行销有限公司销售的巧克力。前者是由山东乳品一厂与比利时费塔代尔有限公司合资成立的合资公司。山东乳品一厂在1991年申请了“金莎”文字商标,并开始生产金莎巧克力。2002年,山东乳品一厂将“金莎”转让给了蒙特莎公司,并将“金莎”变更为“金莎TRESOR DORE”组合商标,继续使用山东乳品一厂的包装,生产销售“金莎”巧克力。天津经济急速开发区正元行销有限公司是金莎巧克力的销售公司。

这一包装与费列罗公司的“FERRERO ROCHER”系列巧克力非常相似,费列罗公司于1990年及1993年在中国台湾和香港地区注册了“金莎”商标,但未在中国大陆地区注册“金莎”商标。

个么有意思的事情开始了。2003年,费列罗公司开始起诉蒙特莎公司及正元行销公司。但2005年,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费列罗公司的起诉。费列罗不服,继续上诉。2006年,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并判蒙特莎公司立即停止使用金莎TRESOR DORE系列巧克力侵权包装、装潢;并赔偿费列罗公司人民币700000元;责令正元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使用侵权包装、装潢的金莎TRESOR DORE系列巧克力。

但二审驳回了费列罗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蒙特莎公司不服,申请再审。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津高民三终字第3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五项;变更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津高民三终字第3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蒙特莎公司立即停止在本案金莎TRESOR DORE系列巧克力商品上使用与费列罗系列巧克力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相近似的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改为赔偿费列罗公司人民币500000元;责令正元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上述金莎TREDOR DORE系列巧克力商品。

在这个案子漫长的审理过程中,一度引起欧盟普遍关注,2006年英国驻欧盟代表及欧盟贸易专员Peter Mandelson曾向时任中国商务部长的那谁引用“金莎”官司,对中国的盗版及保护外资的法律表达关注。

所以,题主,你买不到那个便宜的“金莎”巧克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