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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牛肉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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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条 国际肉类理事会的职责和参加方之间的合作

1.理事会应举行会议,以便:

(a)根据秘书处对目前状况和可能的发展所作的解释性分析以及根据第3条提供的文件,包括与国内贸易政策运行有关的文件、以及秘书处现有的其他任何资料;评估世界供求状况和前景;

(b)对本协议的运作进行全面检查;

(c)为对影响国际牛肉贸易的所有问题举行定期磋商而提供机会;

2.如果对第1款(a)项提及的世界供求状况进行评估之后,或对根据第3条第3款提供的所有有关资料进行审议之后,理事会发现国际肉类市场出现严重不平衡的现象或其威胁时,理事会应在特别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状况的情况下,以协商一致的方式确定与1994年关贸总协定原则和规则相符的可能的补救这种状况的方法,以供各国政府考虑。

3.依据理事会确定的第2款所述状况是暂时的、还是较长期的,第2款提及的措施可以是由进口商和出口商采取的短期、中期或长期措施,其目的在于改善与本协议目标和目的、尤其是与国际肉类和牲畜市场的扩大,更加自由化和稳定的目标相符的世界市场总体状况。

4.在考虑第2款和第3款所建议的措施时,只要是可行和合适的,应适当考虑给予发展中国家特殊的和更优惠的待遇。

5.各参加方应尽最大可能实现第1条规定的本协议的目标。为此目的,在与1994年关贸总协定原则和规则相符的情况下,各参加方应定期进行第1款(c)项规定的磋商,以探讨达到本协议目标,特别是达到进一步消除世界牛肉和活动物贸易障碍的目标的可能性,这种磋商应为以后考虑有关贸易问题可能的解决办法铺平道路,这些办法要与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原则和规则相符,并能在互利平衡的情况下为所有有关参加方所接受。

6.任一参加方可向理事会提出影响本协议的任何问题,特别是出于第2款规定的同样目的。理事会可应参加方要求,在15天以内举行会议以考虑影响本协议的任何问题。

2.第五条 本协议的管理

1.国际肉类理事会

世界贸易组织框架内成立国际肉类理事会。理事会由本协议所有参加方的代表组成,并履行为执行本协议规定所必需的所有职能。秘书处应为理事会提供服务。理事会应制定自己的议事规则。理事会可以在适当时候成立附属工作组或其他机构。

2.例会和特别会议

理事会通常在适当时候举行会议,但每年不得少于两次。主席可自行提议或应本协议任一参加方要求召开理事会的特别会议。

3.决定

理事会在协商一致基础上作出决定。如果理事会成员未正式反对接 受某提议,则可视为理事会对提交其考虑的问题作出了决定。

4.与其他组织的合作

理事会应适当安排与政府间和非政府间组织的磋商和合作。

5.接纳观察员

(a)理事会可邀请非参加方的政府作为观察员出席其任何会议,并可决定关于观察员权利与义务的规则,特别是关于资料的提供。

(b)理事会还可邀请第4款提及的任何国际组织作为观察员出席任何会议。

3.第六条款 最后条款

1.接受

  (a)本协议向任何国家或在其对外商业关系和《关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以下简称“建立WTO的协议”)规定的其他问题上拥有完整自主权的单独关税地区和欧洲共同体开放,以签字或其他方式接受。

  (b)没有其他参加方的同意不得作出保留。

  (c)接受本协议意味着参加方1979年4月12日在日内瓦达成并于1980年1月1日生效的《牛肉协议》无效。这种无效对参加方来说应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开始。

2.生效

本协议在《建立WTO的协议》生效之日起对已接受它的参加方生效。对此后接受本协议的参加方,本协议应从接受之日起生效。

3.有效期

本协议有效期应为3年。除非理事会在期满前至少80天另有决定外,本协议每次延长期为3年。

  4.修改

除本协议另有修改规定外,理事会可对本协议规定提出修改。这种修改一经所有参加方接受,就应生效。

5.本协议与其他协议之间的关系

本协议不应影响参加方在《关贸总协定》或《建立WTO的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

6.退出

任何参加方可以退出本协议。这种退出应在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收到退出书面通知之日起60天后生效。

7.存放

在《建立WTO的协议》生效之前,本协议文本应送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全体总干事存放。总干事应立即向每一参加方提供本协议的核实副本以及每一参加方接受本协议的通知书。本协议的英、法、西班牙文本均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和对此的任何修改应在《建立WTO的协议》生效之时送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存放。

8.登记

本协议应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予以登记。

1994年4月15日,马拉喀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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