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次产业分类法
1.三次产业分类法概述
三次产业分类法是新西兰经济学家费歇尔首先创立,1935年著《安全与进步的冲突》中提出对产业的划分方法。
英国经济学家、统计学家克拉克在费歇尔的基础上,采用三次产业分类法对三次产业结构的变化与经济发展的关系进行了大量的实证分析,总结出三次产业结构的变化规律及其对经济发展的作用。
在世界经济发展史上,人类经济活动的发展有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即初级阶段,人类的主要活动是农业和畜牧业;
第二阶段开始于英国工业革命,以机器大工业的迅速发展为标志,纺织、钢铁及机器等制造业迅速崛起和发展;
第三阶段开始于20世纪初,大量的资本和劳动力流入非物质生产部门。
费歇尔将处于第一阶段的产业称为第一产业,处于第二阶段的产业称为第二产业,处于第三阶段的产业称为第三产业。即把产业门类划分为第一、第二和第三产业。这一产业分类方法提出后,得到广泛的认同,并一直沿用至今。可以讲,所有的传统产业经济理论都是建立在三次产业划分基础上的。因此,其理论贡献是不言而喻的。然而,就像任何理论的提出都有其现实的背景,从而具有某种历史规定性一样,三次产业划分的提出也不例外。这种划分法,是以工业时代的产业经济发展为现实背景的。当时,经济发达的美国、英国、法国、德国还处在以工业化为主导的阶段,其划分的依据是物质生产中加工对象的差异性。也就是,第一产业的属性是取自于自然界;第二产业是加工取自于自然的生产物;其余的全部经济活动统归第三产业。
2.三次产业分类法的缺陷[1]
(1)在其理论基础方面,混淆了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的界限,社会再生产过程被描述得过分笼统与简单。
(2)在具体划分现实的经济活动上,尚存在不少难以自圆其说的矛盾,如采矿业是取自于自然的产业,理应划入第一次产业,但矿业同农、林、牧、渔、狩猎等业归在一起,似乎又很不协调,因为它有更多的属性,接近制造业。再如供水、供电、煤气等类行业放在第二、第三次产业中均可说得通。
(3)第三次产业的内容非常庞杂,其定义是,除了属于第一、第二次产业以外的所有其余经济活动,均属第三次产业之列。把性质上相距甚远的部门行业混杂在一起,难以分析第三次产业的变化实质,尤其是科技、教育知识领域。随着现代科技的迅猛发展,科技知识进步的作用显得越来越重要,从而有人将其单列出来,称之为“第四产业”或“信息产业”。
3.三次产业分类法的局限性
进入80年代,信息技术及以其为核心的现代高技术群迅速壮大,人类产业活动的规模和方式有了巨大变化,三次产业分类理论的局限性日益突出,具体表现包括:
• ①需求结构升级使产业范围扩大,产业正涵盖起愈加丰富的社会生活领域,包容进越来越多的形式、日益多样的分工和专业化程度日益提高的人类经济活动。产业活动愈来愈成为非单纯的生产、生活资料和服务的供给部门,其联接社会生活各部分以及各部分与其外部环境包括自然环境的作用不断加强。
• ②产业经济分析和产业政策的制订与实施要求拓展产业分类理论。伴随着生产力的飞跃和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社会分工的规模和深度提高,生产的社会化和经济的一体化发展,导致生产和消费过程社会化,第三次产业长足发展,并且其中不同的部门和行业有不同的表现,不仅其他产业内部不断有新的部门分离出来进入第三次产业,第三次产业内部也出现了分化和重组。随着社会信息化过程的展开,第三次产业中的部分部门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依托,而传统意义上的第三次产业内部活动从数量到性质都发生重大变化,产业分类急需变革。
• ③围绕信息产业化浪潮展开的“第四次产业”讨论和以寻求可持续发展途径为目的而展开的“环境产业”、“资源产业”、“生态可持续工业”、“高技术产业”的讨论,把一批新兴产业的归属、地位、本质揭示问题提到产业经济研究的热点中来。
• ④产业细分是制订可持续发展的产业政策和战略规划的需要。现有的产业分类理论,不能明确界定信息产业、环境产业等新兴产业的内涵、产业的范围和地位等,则制订有针对性的政策扶持新兴产业发展就缺乏理论依据和指导。三次产业分类理论的上述局限,导致了整个产业结构理论体系的局限,削弱了其解释现象和指导实践的能力,有必要加以拓展。
4.中国三次产业的划分[2]
1、第一次产业:农业,林业,蓄牧业,渔业
2、第二次产业 :工业,建筑业
- 工业:采掘业,制造业,自来水、电力、蒸气、煤气的制造和供给业
3、第三次产业:流通部门、服务部门
由于第三产业包括的行业多、范围广,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第三产业划分为两大部分:一是流通部门,二是服务部门。具体又划分为四个层次:
第一层次;流通部门,包括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商业饮食业、物资供销和仓储业;
第二层次: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的部门,包括金融、保险业,地质普查业,房地产、公用事业,居民服务业、旅游业,咨询信息服务业和各类技术服务业等;
第三层次:为提高科学文化水平和居民素质服务的部门。包括教育、文化、广播电视事业,科学研究事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事业等。
第四层次:为社会公共需要服务的部门,包括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军队警察等。
按照这一标准,可以对我国三次产业在GDP中所占的比重进行动态描述和国际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