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转运输
1.中转运输的定义
中转运输,是指商品销售部门把商品送到莱一适销地点,再进行转运、换装或分运的工作,如发货地用地方管辖的船舶发运,路途中换装交通部所管辖的船朗运输;或火车整车到达后再用火车零担转运到目的地,都称为中转运输。
中转运输是商品运输的有机组成部分,是联结发货和收货的重要环节。它对于做到统一发、收、转,适应商品多渠道运输,加速商品流转,做到商品合理组配,提高运输质量,节约运输费用,满足人民需要,都有重要的意义。
2.中转运输原则
- l、能联运的不中转
即交通部门没有办理联运的地方,商业部门必须自行办理中转业务,以利商品流转;有些地方即使可以办理联运,但分散发运均是零担,费用高,也需经过商业部门组配成合装整车,既可压缩待运时间,又可节约运输经费。
- 2、能直达的不中转分运
是指从发货地到收货地能直达的则不应分运中转。由于铁路运输是短线,零量发运经常受到限制,特别是商业批发体制改革后,各地向外自行采购的单位大大增加,要求零担运输的数量越来越多,商业部门可利用各地有物流机构的优越条件,采取集零拼整,中转分运的办法。如集配整车而待运时间不长就不宜分运,而应采取直达运输。
- 3、中转运输合理
商品中转发运要按时间快、里程短、环节少、费用小的要
求,能联运的不分运,能水运的不陆运。组织中转合理的标准是:选择中转点要合理,采用运输方式要合理,中转运输费用要合理。
3.中转运输网
开展中转运输,首先要有中转单位,并由这些中转单位组成一个中转运输网,才能顺利地进行。1960年11月商业部在武汉召开了中转运输工作会议,为了办好中转工作,当时由湖北、湖南、江西、广东、上海、郑州、青岛等七个省市的储运公司,签订了中转联系协议。以后签订中转联系协议的单位陆续增加,从而在全国范围内初步组成了一个具有相当规模的中转运输网。
商业流通体制改革后,商流冲破了一、二、三级批发层次,商流网络向全国城乡四面八方延伸,而且出现了批量小、批次多、流转快的特点。与此同时,铁道部门为减轻短途运输压力,相继撤销了部分线路的沿零列车,不少车站已不再办理零担业务,因此,商品中转分运的工作量大大增加。物流要与商流相适应,就对中转运输网的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4.跨省中转运输的原则要求
对外贸易部关于外贸物资实行跨省中转运输的几项原则要求
一、为了加速外贸物资流通,避免迂回运输,减少货运损耗,节省运杂费用,降低出口成本,各地外贸部门对于运往陆运口岸或海运港口的出口货物和其他物资,凡必须经过铁路或其他运输方式中转的,均应按照合理流向选择中转地点。
二、选择中转地点应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凡在邻近省(或自治区,下同)中转流向合理的,两省有关外贸部门(以下简称委托方和代运方)应积极组织跨省中转。
三、中转地的外运公司分支机构,可按照“外运公司1980年全国经理会议纪要”精神,积极办理跨省中转代运业务。没有设立外运公司分支机构的地区,可由当地其他外贸企业单位办理。
四、组织跨省中转要根据“安全、迅速、准确、节省、方便”的原则和广开生产门路,扩大运输服务范围的精神进行。双方应自愿互利,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商办事。
五、委托方应按时提出托运计划,将货物运交对方中转仓库或直接中转地点(火车站、内河码头),代运方应根据委托办理储存、转运事项,并应本着薄利多运的原则向委托方核收合理的代运定额费用。如暂时不能实行定额费用,可采用实报实销、加收劳务费的办法逐步过渡。双方在两省外贸局共同组织下签订委托代运协议,并由两省外贸局监督执行。
六、在组织物资跨省中转时,应尽量由发运地直运中转车站、码头,直接装车、装船,减少在中转地入库、出库和短途搬运环节。
七、目前由发货省按合理流向在中转省派驻机构(人员)或由中转地其他单位办理中转的,仍继续按现行办法进行。中转地外贸部门应积极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争取把代运业务承担起来。
八、各地调入的物资,包括自省外或国外调进的生产原料、配件、包装物料、奖售物资等,也要按照上述原则,打破行政区划的界限,选择合理的中转地点,组织跨省中转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