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商标注册申请

百科 > 商标术语 > 商标注册申请

1.什么是商标注册申请[1]

商标注册申请(application of trademark registration)是指商标注册的必经程序。在实行商标注册制度的国家,必须先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办理注册手续,经审查核准注册后方能取得商标专用权。根据我国2001年《商标法》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注册。因此,在中国商标注册申请是进行商标注册、取得商标权的必经程序。

2.商标注册申请的主体[2]

《商标法》第4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注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2001年《商标法》扩大了商标申请注册的主体,自然人可以申请注册商标,从而实现了中国公民与外国个人在商标申请权上的平等。关于外国人和外国企业申请商标注册、成为商标权主体的问题,各国规定不尽相同。我国在这个问题上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根据《商标法》第17条的规定,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按照其所属国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照对等原则办理。应当注意,对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资双方的注册商标申请权,合同有规定的应按合同约定确定商标权的归属;合同没有规定的,由中方申请商标注册,取得商标权或合资双方按协议或出资比例共有。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均允许中外双方以工业产权投资。如果外商以商标使用权投资并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的,那么应按国外商标申请注册程序办理,其商标权归外商所有。但外商在申请注册时双方就商标权归属达成了协议,那么应按协议的规定确认商标权的归属。

《商标法》第5条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从而实现了外国人与中国人在申请商标共有上的权利平等。

3.商标注册申请的方式[2]

《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国内申请商标注册或办理其他商标事宜,既可以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代理,也可以直接办理。这已由限定的代理过渡到一般的民事代理,就这一点来说,放松对商标注册的管制,不能不说是我国《商标法》的一大进步。

《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或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办理。可见对于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中国办理商标事宜《商标法》实行的是强制代理。

4.商标注册申请的原则[3]

为了便于商标使用人申请注册商标和加强对注册商标的管理,我国《商标法》借鉴了国际上有关商标注册申请的先进立法经验与我国国内商标管理工作的实践,对商标注册的申请规定了以下原则:

1.一件商标一份申请的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一份商标注册申请只能请求注册一件商标,不能在一份申请中提出注册两件或两件以上的商标。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显然,这一规定依然采用了一件商标一份申请的原则,但其分类申请的限制己被取消。换言之,一份申请只能就一件商标提出注册申请,但允许申请注册的同一商标使用于不同类别的商品上。

2. 同一申请中的先申请原则

每一商标只能有一个商标专用权,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局应当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驳回后申请人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公告。对此,《商标法》第29条明确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申请在先”是以申请日为标准的。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8条的规定,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

3.同日申请中的先使用原则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29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9条的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应当按照商标局的通知,在30日内交送其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应当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已经通知但申请人未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未参加抽签的申请人。可见,我国在商标注册时实行先申请原则,辅以先使用原则,既贯彻了先申请原则,又顾及了先使用人的利益,比较公平,也易于确定商标专用权的归属。

5.商标注册申请的手续[2]

商标注册的申请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申请人应向商标局报送商标注册申请人资格证明、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图样,附送有关证明文件,并缴纳申请费。我国《商标法》规定了商标注册申请、变更申请和重新申请三种申请形式,各种申请形式的具体申请手续有所不同。

(一)商标注册申请的文件

商标申请人应提供的申请文件有:

1.商标注册申请书

每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1份。申请人应按规定填写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并按规定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服务类别和商品朋艮务名称。商品名称或者服务项目未列入商品和服务分类表的,应当附送对该商品或者服务的说明。

以三维标志、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

2.商标图样

每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图样5份。商标图样必须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长或者宽应当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

以三维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提交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图样。

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的,应提交准确描述该商标存在状态的商标图样、文字说明。

商标为外文或者包含外文的,应当说明含义。

3.商标代理人委托书

申请注册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人办理的,应当附送商标代理人委托书。

4.有关证明文件

申请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名义应当与所提交的证件相一致。

证明文件申请因类别而异。申请注册的商标图样中有他人的肖像或姓名时,应提供许可证明文件;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应当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和使用管理规则。

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书件,可以用书面或者商标局规定的其他方式提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应当打字或者印刷。此外,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都必须按照规定缴纳费用。

(二)商标注册的另行申请和重新申请

商标注册人如因业务经营需要扩大注册商标的商品范围,不论扩大使用的商品与原注册商标适用的商品是否属于同一种类,都必须另行提出注册申请。另行提出注册申请时,申请人应重新填报商标注册申请书,按商标注册申请手续办理。

《商标法》第22条则规定:“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商标在使用中可能逐渐不适应商品特性和人们消费心理,这时企业就需要对原商标“旧桃换新符”,为此,应重新填报商标注册申请书,办理商标注册手续。

(三)注册商标变更申请

企业联营、转产、迁移或商标权因继承发生转移等都会使注册商标所有人名义、地址等注册事项发生变化,此时就有必要办理变更申请手续,否则不仅会使变更后的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权得不到法律保护,而且注册商标有被撤销的可能。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等注册事项的,商标注册人必须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办理。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人名义等事项不涉及商标权的转让

6.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日的确定[2]

我国对核准商标注册实行申请在先的原则,因此申请日的确立十分重要。一旦发生纠纷,申请日的先后就成为确定商标权的法律依据。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依据向商标局提交申请文件的方式不同,申请El的确立又有所不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当事人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实际收到日为准,但是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邮戳日证据的除外。

7.商标注册申请优先权[2]

《巴黎公约》第4条规定了注册商标申请的优先权,时间为6个月;第11条要求成员国对在所有成员国内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标予以临时保护,这些商标所有人可以要求优先权,时间也为6个月。2001年《商标法》修订之前没有关于优先权的规定。由国务院批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5年发布的《关于申请商标注册要求优先权的暂行规定》及1988年修改后的《商标法实施细则》第15条,对优先权作了规定,但是没有涉及展览会临时保护的规定。为了进一步完善注册商标申请优先权制度,2001年《商标法》增加了有关优先权制度的规定:

第一,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3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二,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3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8.商标注册申请的程序[3]

对于商标注册申请的程序,我国《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对此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1.申请前的准备工作

(1)办理商标查询

办理商标查询是为了了解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与别人已注册或申请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以免申请被驳回。

在我国,商标注册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前,应当查阅《商标公告》上是否有与自己申请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者。如在国外申请商标注册的,可以委托代理人查询。

(2)收集实际使用的证据

在申请之前已实际使用商标的人,最好将使用商标的有关证据保存下来,日后在申请注册时遇到《商标法》第29条所规定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同一天申请的情况时,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在先使用,从而避免其申请被驳回。

2.按照《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的分类提出申请

商标注册的商品分类影响到如何判断商品是否相同或者相似,相应地也影响到对商标权的保护。为此,《商标法》第19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也就是说,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时,应当指定在哪一类别的哪些商品上和服务项目上使用该注册商标;填报的依据是商品分类表。如遇到申请的商品在分类表中没有商品名称的情况,则应根据类似商品填写类别,并提交商标局确认。在申请书中,注册申请人还应填写清楚商品的主要原料、性质、用途等,以便商标局审定。

所谓商品分类表,是指划分商品和服务类别的文件。根据商品的性质、用途、原料以及不同的服务将其分为若干类,每类又分若干种。按照这种归类方式划分的商标注册使用表,称为商标分类表。商品分类是商标管理中的重要法律文件,是划分商品和服务类别,确定商品名称的主要依据。为了便于商标注册和管理,商标管理机关会根据一定的标准,将所有商品划归为若干类,按一定的顺序排列编成表册。我国国家工商管理局于1963年制定了《商品分类表》。为方便我国企业到国外申请注册,1988年11月,我国正式采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该文件是1975年6月15日在法国尼斯签订的,故又称《尼斯协定》。它把商品分为34类,服务项目分为8类,共42类。1994年8月9日,我国正式加入了尼斯联盟。我国自2002年1月1日起采用《尼斯规定》分类第8版,其中商品为34个类别,服务为11个类别。按照《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的分类提出申请方法,不仅极大地方便了商标申请人,而且规范了商标主管机关的管理,密切了国际间商标事务的联系。

3.按照规定格式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

申请书的填写,应当严格按照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拟订并经国务院批准的格式要求。具体要求包括:(1)申请书规定的项目必须逐一填全,字体应整洁规范,应用毛笔或钢笔填写,使用蓝色或黑色墨水。(2)商标注册申请书需要加盖申请人章戳,委托代理的应提供商标代理委托书并加盖代理人章戳。(3)如果是申请人直接办理的,还需提供: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或盖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章戳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的介绍信,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4)申请文件在填写时如有错误,可以改正,但需加盖章戳或签名。

4.报送商标样本

申请人在递交商标注册申请书时,应同时报送商标图样10份(指定颜色的彩色商标,应当交送着色图样10份)、黑白墨稿1份。申请商标注册向商标局递交的图样,必须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长和宽应当不大于10cm,不小于5cm给商标局提交的有关书件,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者打字机填写,而且要求字迹工整、清晰。

5.提交其他书件

(1)为了便于商标局审核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申请人在必要时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或经发证机关签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的,还应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一份。

(3)如果申请人为药品、医用营养食品、医用营养饮料和婴儿食品等申请商标注册,应附送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持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同意成立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的批复文件,也可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办理人为消毒剂申请商标注册,应附送卫生防疫部门的证明;外国申请人在申请上述商品商标注册时,也必须提交其所属国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文件。

(4)申请人申请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烟丝的商标注册,应当附送国家烟草主管部门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

(5)申请人申请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其他商品的商标注册,应当附送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证明文件。

(6)用报刊、杂志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应当提交国家新闻出版署(局)发给的全国统一刊号的报刊登记证。

(7)申请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注册,应提交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和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8)用人物肖像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必须提供肖像权人授权书。

(9)外国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除须在申请书上填写初次申请国、初次申请日期及申请号外,尚须在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

6.缴纳规费

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应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规定缴纳申请费、注册费。

9.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4]

1.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原则。

①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提出注册申请,谁先提出申请,谁就获准注册。

②使用在先原则。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有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时,谁先使用这一商标,谁就获得商标注册。

我国对商标注册一直以来采用“申请在先”原则为主,辅以“使用在先”原则的办法。所以,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原件的日期为准,申请手续齐备并按规定填写申请书的,编定申请号;申请手续不齐备或未按规定填写申请书的,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2.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制度。

①形式审查制度,也称为不审查制度。商标主管机关对商标注册申请,只要手续齐全,符合要求,即予以注册,所以商标注册申请极易通过。

②实质审查制度。它是在形式审查的基础上,在注册之前对商标权利是否生效进行实质审查,内容主要包括:是否违反禁用条款,是否有损公共道德和公共秩序;政治上是否会产生不良影响;商标是否具备显著性;商标注册申请填写情况是否过宽,需要详细说明商标名称等等。

3.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程序。商标审查是商标注册主管机关对商标注册申请是否符合商标法律规定所进行的检查,包括资料检查、分析、对比、调查研究并决定给予初步审查或驳回申请等一系列活动。

①形式审查程序。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审查申请人资格,是否具有商标申请的权利;审查商标申请的文件,是否符合商标法规规定的完备手续;审查《商标注册申请书》填写是否清楚;审查商品分类是否准确;审查商标申请须机关核转或委托代理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审查商标申请费是否缴纳。

②实质审查程序。形式审查程序均符合要求的,可进入实质审查程序。内容包括: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禁用条款,商标是否混同。

③驳回申请程序。商标局批驳注册申请的商标,须退还申请人。已经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不得重新申请。

④驳回复审程序。当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申请的理由不服时,可以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对驳回申请提出复审须符合以下要求:要遵守法定时限,须在收到商标局《商标驳回通知书》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按规定样式填写《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附送原《商标驳回通知书》、《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图样10份和黑白墨稿1份;按规定缴纳评审费。驳回申请商标的复审,只能是被驳回的原商标,其商标的文字、图形及指定商品均不得改变。如有改变,不能作为驳回商标复审,而只能作为新商标重新申请注册手续。

10.商标注册申请的核准[4]

1.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初步审定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经审查,认为符合《商标法》规定,准备予以核准注册,但能否核准注册,尚须通过其他法律程序才能正式核准。初步审定公告的内容包括:商标注册申请人名字、地址、商标名称、商标图样、使用商品类别及指定商品名称、申请日期和审定编号等。

2.核准商标注册。按照《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经过实质审查无误后,由商标局予以公告。在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如无异议,或异议最终不能成立的,由商标局核准注册,授予申请人商标专用权。

评论  |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