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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订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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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国家订购合同[1]

国家订购合同是指行政机关基于国防和国民经济需要,与相对人之间签订的订购有关物资产品所达成的协议。国家订购合同不同于民事合同中的买卖合同,行政机关的意思表示在其中起着主导作用,相对人必须认真完成合同中所规定的具体事项,不能拒绝,但双方在费用、方式等方面可以协商。我国目前军用物资和其他有关国防物资的订购,一般都采用订购合同的形式。粮食、棉花、烟草等订购合同,是以国家提供优惠条件并保证收购,农民向国家缴纳粮食、棉花、烟草并取得报酬为内容,由各级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和农民之间签订的协议。

2.国家订购合同的解析[2]

以粮食订购合同为例,可看出其与一般合同的极大差异。根据国务院1998年6月发布的《粮食收购条例》规定:

第一,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农民,而另一方是经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向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并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见,粮食订购合同排除了一般的市场竞争,农民只能按合同的约定把粮食卖给国家而不能随意卖给他人。

第二,粮食收购的价格必须按照国家定价进行。排除了一般的自由买卖讨价还价。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不执行国家粮食收购价格的规定,或者未按照规定张榜公布粮食收购价格或者收购粮食压级压价、抬级抬价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国家对粮食收购实行保护价制度,以保障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出售粮食,能够补偿生产成本,并得到适当的收益。保护价的原则由国务院确定,保护价的具体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报国务院备案。第四,粮食收购按行政区域进行,不像一般商品货物那样自由流通。粮食收购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只能在本县级行政区域内收购粮食,不得到外地向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直接收购粮食。

由此可见,粮食订购合同,作为收购方的当事人,虽然本身不是行政机关,但却是由行政机关直接指定的国有企业,实际上是代替行政机关执行收购任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基本上是按照行政命令进行,因而是一种行政合同。其他的农产品如棉花、烟草等也都基本上以行政合同的形式进行,农民向国家缴纳农产品取得报酬,国家也提供一定的种子、化肥和农药等资助并以优惠条件保证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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