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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销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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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委托代销商品

委托代销商品是日常商品销售的主要方式,越来越多地被供应商、商家所采用,这种销售方式,一方面,减少了委托方的商品积压、仓储成本,另一方面,降低了受 托方的商品资金占和经营风险

委托代销商品是指纳税人以支付手续费等经济利益为条件,委托他人代销商品而将自己的商品交付受托人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或销售代销货物的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即在这两种情况下,要计算缴纳增值税。

2006年新的会计制度中,已取消了委托代销商品这个科目。

委托代销的主要类型

委托代销是指受托方(一般为商业企业)按委托方的要求销售委托方的货物,并收取手续费的经营活动。代销货物有以下三个特点:

(1)所有权属于委托方;

(2)受托方按委托方规定的条件出售;

(3)商品的销售收入为委托方所有,受托方只收取手续费。结合委托代销实务,委托代销不外乎以下四种类型:

类型一、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销售商品,受托方只收取代销手续费,并且该代销手续费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

类型二、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销售商品,受托方只收取代销手续费,并且该代销手续费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

类型三、受托方将代销商品加价出售,与委托方按协议价结算,不再另外收取手续费。这种类型就是日常所说的视同买断,受托方以商品差价作为经营报酬。

类型四、以上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的结合。

上述手续费在实务上可能表现为: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

2.委托代销商品的会计处理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售价。

二、小企业将委托代销的商品发交受托代销单位时,按实际成本(采用售价核算的,按售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收到代销单位报来的代销清单时,按应收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按应确认的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应支付的手续费等,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同时,按代销商品的实际成本(或售价),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小企业采用售价核算委托代销商品的,月度终了,应将售出委托代销商品的售价调整为实际成本。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受托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委托其他单位代销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售价。

3.委托代销的会计税务处理举例

委托代销的四种类型:

类型一、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销售商品,受托方只收取代销手续费,并且该代销手续费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

类型二、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销售商品,受托方只收取代销手续费,并且该代销手续费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

类型三、受托方将代销商品加价出售,与委托方按协议价结算,不再另外收取手续费。这种类型就是日常所说的视同买断,受托方以商品差价作为经营报酬。

类型四、以上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的结合。

上述手续费在实务上可能表现为: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

1.类型一的会计税务处理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及销售代销货物的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即委托方、受托方均要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受托方代理销售商品的行为,应当按照“服务业”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

例1:2005年6月,A企业采购了甲商品1,000件,并全部委托B企业销售,协议价400元/件(不含税),该商品成本250元/件(不含税),该甲 商品1,000件的进项税额为42,500元,B企业按协议价格出售给顾客,A企业按每月18,000元支付B企业手续费。B企业销售了A企业的甲商品 900件,并向A企业开具了代销清单(假设A、B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5年6月A、B企业只发生了上述业务,增值税税率17%,营业税税率 5%)。

A企业的帐务处理如下:

①采购甲商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库存商品  250,000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25,00元

贷:应付帐款 292,500元

②将甲商品交付B企业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  250,000元(1,000件×250元/件)

 贷:库存商品  250,000元

③ 收到代销清单、B企业手续费发票,并向B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应收账款—B企业  421,200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360,000元(900件×400元/件)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1,200元(360,000×17%)

:主营业务成本 225,000元(900件×250元/件)

 :委托代销商品 225,000元

借:营业费用 18,000元

贷:应收账款—B企业 18,000元

B企业的帐务处理如下:

① 收到甲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400,000元(1,000件×400元/件)

 贷:代销商品款 400,000元

② 实际销售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421,200元

 贷:应付账款—A企业  360,000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1,200元

借:代销商品款 360,000元 (900件×400元/件)

 贷:受托代销商品 360,000元

③ 向A企业开具手续费发票,并取得A企业开具的专用发票时

借:应付账款—A企业 18,000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 18,000元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或其他业务支出) 900元 (18,000×5%)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900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1,200元

  贷:应付账款—A企业  61,200元

上述A、B企业流转税情况(表一):

A企业B企业合计备注
收入360,000.0018,000.00378,000.00
增值税销项税额61,200.0061,200.00122,400.00
进项税额42,500.0061,200.00103,700.00
应交增值税18,700.0018,700.00
应交营业税900900
营业税流转税合计18,700.0090018,700.00
流转税负率5.19%5.00%5.19%
利润117,000.00①17,100.00②134,100.00
①:360,000-225,000-18,000=117,000
②:18,000-900=17,100
2. 类型二的会计税务处理

同类型一,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委托方、受托方均要计算缴纳增值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第167号,以下简称167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第136号, 以下简称136号文)的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 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 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上述平销返利行为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相当于 增加了商业企业的增值税负担),不征收营业税的做法,符合增值税、营业税税法的立法精神。我们知道,增值税、营业税应当是一种平行关系,即对一项应税行 为,原则上只征收增值税、营业税中的一种税,而不同时既征增值税,又征营业税,体现了不重复征税、计征简便的原则。

例2:2005年6月,A企业按售价的5%支付B企业手续费,其他情况同例1。

A企业的帐务处理如下:

① 采购甲商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库存商品  250,000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2,500元

贷:应付帐款 292,500元

② 将甲商品交付B企业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  250,000元(1,000件×250元/件)

 贷:库存商品  250,000元

③ 收到代销清单、B企业手续费发票,并向B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应收账款—B企业  421,200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360,000元(900件×400元/件)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1,200元(360,000×17%)

借:主营业务成本 225,000元(900件×250元/件)

 贷:委托代销商品 225,000元

借:营业费用 18,000元(360,000×5%)

贷:应收账款—B企业 18,000元

B企业的帐务处理如下:

① 收到甲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400,000元(1,000件×400元/件)

 贷:代销商品款 400,000元

② 实际销售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421,200元

  贷:应付账款—A企业  360,000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1,200元

借:代销商品款 360,000元(900件×400元/件)

  贷:受托代销商品 360,000元

③ 向A企业开具手续费发票(普通发票),并取得A企业开具的专用发票时

借:应付账款—A企业 18,000元(360,000×5%)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 15,384.61元 (18,000/1.17)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615.39元 (15,384.62×17%)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1,200元

  贷:应付账款—A企业  61,200元

上述A、B企业流转税情况(表二):

A企业B企业合计备注
收入360,000.0015,384.61375,384.61
增值税销项税额61,200.0061,200.00122,400.00
进项税额转出2,615.392,615.39
进项税额42,500.0061,200.00103,700.00
应交增值税18,700.002,615.3921,315.39
营业税流转税合计18,700.002,615.3921,315.39
流转税负率5.194%17.000%5.678%
利润117,000.00①15,384.61132,384.61
①:360,000-225,000-18,000=117,000
3.类型三的会计税务处理

同类型一,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委托方、受托方均要计算缴纳增值税。由于是同买断行为实质上与一般商品购销行为无重大差异,因此,受托方不需要计算缴纳营业税。

有人认为,受托方将代销商品加价出售,与委托方按原协议价结算,商品差价构成了代销商品的手续费,对此差价(不包括增值税)仍应再征收营业税,因此,对这 部分差价收入不仅要征收增值税还要征收营业税。

例3:2005年6月,A企业委托B企业销售甲商品,协议价380元/件(不含税),B企业自行决定受托销售的甲商品价格,当月B企业按照400元/件(不含税)销售了A企业的甲商品900件。其他情况同例1。

A企业的帐务处理如下:

① 采购甲商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库存商品  250,000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2,500元

贷:应付帐款 292,500元

② 将甲商品交付B企业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  250,000元(1,000件×250元/件)

 贷:库存商品  250,000元

③ 收到代销清单,并向B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应收账款—B企业  400,140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342,000元(900件×380元/件)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8,140元(342000×17%)

借:主营业务成本 225,000元(900件×250元/件)

 贷:委托代销商品 225,000元

B企业的帐务处理如下:

① 收到甲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380,000元(1000件×380元/件)

 贷:代销商品款 380,000元

② 实际销售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421,200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360,000元 (900件×400元/件)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1,200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342,000元 (900件×380元/件)

  贷:受托代销商品 342,000元

③ 取得A企业开具的专用发票时

借:代销商品款 342,000元(900件×380元/件)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81,40元(342000×17%)

  贷:应付账款—A企业 400,140元

上述A、B企业流转税情况(表三):

A企业B企业合计备注
收入342,000.00360,000.00702,000.00
增值税销项税额58,140.0061,200.00119,340.00
增值税进项税额42,500.0058,140.00100,640.00
应交增值税15,640.003,060.0018,700.00
营业税流转税合计15,640.003,060.0018,700.00
流转税负率4.573%0.850%0.850%
利润117,000.00 ①18,000.00 ②135,000.00
①:342,000-225,000=117,000
②:360,000-342,000=18,000
4. 类型四的会计税务处理

可以将混合交易合理地分拆成上述类型一~类型三,分别按照上述方式的原理处理。

4.支付手续费的委托代销商品的会计处理

委托代销商品分为视同买断的委托代销方式和支付手续费的委托代销方式两种。

视同买断的委托代销商品,委托方作延期收款销售处理,受托方作延期付款购进处理。

支付手续费的委托代销商品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委托方在商品发出代销时,作发出商品转账;在收到代销清单时,作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入账;在结算代销手续费时,作营业费用处理。受托方,在收到代销商品时,确认为代销业务资产和负债;在商品实际销售时,通过“应付账款”科目核算,并确认应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在结算手续费时,确认营业收入。

[例]2007年5月1日A公司与D公司签订一项委托代销商品合同,合同规定,A公司将丁产品10000件委托D公司代销,产品售价50元,单位成本40元,增值税率17%,产品销售后A公司按售价的10%支付手续费。2007年9月30日D公司丁产品全部销售并开出代销清单给A公司,10月7日全部货款通过银行结付。要求:A公司与D公司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解:A公司(委托方)会计处理

1.2007年5月1日按合同发货时

借:发出商品——丁产品400000

贷:库存商品——丁产品400000

2.2007年9月30日,收到D公司代销清单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应收账款——D公司58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丁产品收入5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0

3.结转代销产品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丁商品成本400000

贷:发出商品——丁产品400000

4.结计代销手续费时,500000×10%=50000元

借:销售费用50000

贷:应收账款——D公司50000

5.2007年10月7日收到代销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535000

贷:应收账款——D公司535000

D公司(受托方)会计处理:

1.2007年5月1日,收到代销商品时,按商品售价入账。

借:代销业务资产——丁商品500000

贷:代销业务负债——A公司500000

2.2007年9月30日代销商品实际销售时,并向购货单位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银行存款585000

贷:应付账款——A公司5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0

3.根据A公司开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000

贷:应付账款——A公司85000

4.结计手续费收入时,500000×10%=50000元

借:应付账款——A公司5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代销收入50000

同时,借:代销业务负债——A公司500000

 贷:代销业务资产——丁产品500000

5.2007年10月7日支付A公司货款时

借:应付账款——A公司535000

贷:银行存款53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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