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制度
1.什么是知识产权制度
知识产权制度是指开发和利用知识资源的基本制度。知识产权制度通过合理确定人们对于知识及其他信息的权利,调整人们在创造、运用知识和信息过程中产生的利益关系,激励创新,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2.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历史[1]
知识产权制度在世界上有着悠久的历史。尤其是各类知识产权中的专利、商标和版权的立法时间最早。其历史发展大体上可以分为五个阶段:
1.萌芽阶段(13世纪至14世纪)
这一阶段出现了由封建王室赐予工匠或商人的类似于专利的垄断特权,它为后来知识产权制度的形成打下了基础。
2.初创和普遍建立阶段(15世纪至19世纪末)
在这个阶段,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版权法和商标法相继诞生,如威尼斯共和国的《专利法》(1474年)、英国的《垄断法》(1623年)、英国的《版权法》(1710年)、法国的《商标法》(1857年)等。19世纪末绝大多数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都建立了自己的知识产权制度(主要指专利制度、商标制度、版权制度) 。
3.进一步发展阶段(19世纪末至20世纪末)
知识产权制度在这一阶段的进一步发展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纵向发展:即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在原有基础上通过不断修订变得更加完善、科学, 尤其是随着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如1883年的《巴黎公约》和1886年的《伯尔尼公约》)的建立,各国知识产权制度呈现从“各自为政”、“ 各行其是”到逐步国际化、现代化的特点。在此背景下,各国又签订了数量更多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其数量达数十个之多),使得知识产权保护对象逐步增多,知识产权的种类也有所增加。至1970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成立时,各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已登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横向发展:即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资本主义国家外的更多国家得到实行。20世纪后期,社会主义国家开始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前苏联和东欧国家也都制定了自己的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等。此外,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广大已经取得独立的发展中国家为了发展民族经济也都实行了专利等知识产权制度。20世纪80年代起,我国也开始制定知识产权立法,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制度国家的行列。当然,在许多方面社会主义国家及发展中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如前苏联和大多数东欧国家实行发明人证书制度和专利制度混合的发明保护制度(即所谓的“双轨制”),规定取得发明人证书后,发明权归国家所有,发明人只取得一定奖励,不能拒绝国家批准的其他人使用该发明。又如部分独立的发展中国家实行“ 输入专利”(Patent of Impor tation)和“确认专利”(Patent of Confirmation)等制度,由于这类专利是在外国(原宗主国)有效专利的基础上授予的,本国专利局一经登记即可确认并获得。这种专利制度带有很大的依赖性,实际上并没有建立本国完全独立的专利制度。
4.知识产权制度与贸易挂钩的阶段(20世纪末至今)
随着科技的发展,国际贸易中商品知识、技术含量增加,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为了取得和保持市场优势地位,开始重视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一些国家不仅注意提高本国知识产权立法和执法水平,同时还设法利用国内立法以及签订或修改国际公约和条约来迫使其他国家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这一阶段最引人注目的发展是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极力推动订立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95年起为世界贸易组织所替代)体系内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TRIPS的诞生,不但进一步扩大了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范围,而且还提出了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必须达到的最低保护要求,这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使得原来差异较大的各国知识产权制度统一到了同一个最低保护标准上,它对今后世界知识产权制度乃至各国经济贸易关系的进一步发展产生了极其深刻的影响。
3.知识产权制度的特征
- 属于私法, 但同时包含某些公法的内容;
- 属于实体法, 但同时包含程序法的内容;
- 属于国内法, 但同时包含涉外法的内容。
4.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机制
知识产权制度通过给智力成果创造者以一定的独占权, 为人们的发明创造活动提供了一个良好的作用机制。这种机制不仅能够鼓励发明创造的积极性, 使知识成果持续生产成为可能, 而且使知识成果的利用和传播能够正常、有序地进行, 从而促进知识成果的推广应用, 推动社会和经济发展。
1.对创造性劳动的补偿机制和利益驱动机制
知识成果创造者付出的劳动能得到理想的回报, 他们的创造积极性才有可能持久地维持。创造知识资产得到的回报越高, 人们就越乐于创造。
2.知识成果商业化的促进机制
市场是知识成果的“试金石”, 商业化成功是知识成果质量、价值及市场优势的准确检验和反映。知识成果的应用结果如果有很大的产品市场和很高的利润, 说明成果具有重要的使用价值。所以在知识产权制度下, 知识成果创造者所追求的并不是表面的荣誉。尽管荣誉在一定程度上能给权利人带来地位和社会尊敬, 但知识成果创造者的最根本的目标是获取利润。知识产权制度提供的就是这样一种作用机制: 知识成果创造者为了获得劳动补偿, 必须要努力寻找成果商业化的途径, 并通过应用来实现知识的市场价值。
3.商品和技术贸易的保护和促进机制
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包括两个部分: 一部分是包含或涉及知识产权(如专利、商标等)的商品的贸易;另一部分是知识产权本身的直接贸易(如专利权转让或许可、版权许可等贸易)。知识产权制度对二者起着保护和促进的作用。
4.公平竞争的保障机制
首先, 在谁能取得知识产权独占权方面, 知识产权制度设计了一个公平的创新竞争机制。在实行知识产权制度的国家里, 受保护的不是一般的知识成果, 而是具有创造性、先进性的知识成果。在公平的竞争机制下, 谁首先创造出知识成果, 谁就能优先取得知识产权独占权。这种公平的知识产权创新竞争机制有利于刺激人们独立研究、不断进步, 争夺“ 第一”。相反, 如果没有知识产权制度提供的创新竞争机制, 必然会造成大量的重复研究, 而重复研究又将导致资源的浪费, 严重影响科技进步。
其次, 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之一是禁止与排除他人对知识产权权利人成果的非法利用和窃取, 从而保证了知识资源的公平市场竞争。
知识产权制度的上述公平竞争机制可以使开发新知识成果、诚实经营的经营者获得优势, 取得良好的经济收益, 使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不法经营者受到法律的威慑和制裁, 同时也可以保障公平竞争的正常市场秩序。
5.协调平衡权利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机制
- 知识产权制度本身与社会利益并不相互矛盾
法律授予知识创造者的知识产权, 虽是一种私有垄断权, 但这种垄断权恰恰激励了人们积极投身科学研究, 促进知识成果的应用, 大大加快科技知识的更新速度, 这对社会进步和社会福利的提高是非常有利的。知识产权具有公开性的特点,可以使后继的创造者有机会从前人的创造成果中汲取“营养”进行新的知识成果创造。总之,知识产权制度有助于鼓励创造发明, 打破企业间相互保密、封锁知识技术的局面, 畅通知识流动和信息传播的渠道, 这些都有利于促进和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
- 知识产权制度本身也禁止权利的滥用和非法市场垄断
通过知识产权立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中的禁止滥用和反垄断的规定, 有力地保证了知识产权不被滥用, 保证了知识产权领域的正当竞争不受限制,从而保证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和公众利益的平衡协调, 兼顾了对知识成果创新的激励和对不公平竞争的限制, 从而实现知识产权制度保护竞争、促进社会进步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