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转化
1.科技成果转化概述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的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科技成果转化是技术转移的形式之一,“科技成果转化”这一提法也是我国习惯使用的一个概念。
一项新的科技成果被研发出来以后,只有将其转化到生产实践中,才能发挥它的价值。科技成果的商业化对经济增长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科技成果商业化是包含多种资源转化在内的一种综合性资源转化,其转化成功就是一种集大成的成果。科技资源转化成果,是科技资源优化配置,特别是要素之间高效联动的结果。科技资源转化是一个系统工程,其效率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管理——科技创新管理。所以,首先应关注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
2.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途径
科技是经济增长的发动机,是提高综合国力的主要驱动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已经成为目前世界各国科技政策的新趋势。目前科技成果转化的途径,主要有直接和间接两种转化方式,并且这两种方式也并非泾渭分明,经常是相互包含的。
(一)科技成果的直接转化
1.科技人员自己创办企业
2.高校、科研机构与企业开展合作或合同研究
3.高校、研究机构与企业开展人才交流
(二)科技成果的间接转化
科技成果的间接转化主要是通过各类中介机构来开展的。机构类型和活动方式多种多样。在体制上,有官办的、民办的,也有官民合办的;在功能上,有大型多功能的机构(如既充当科技中介机构,又从事具体项目的开发等),也有小型单一功能的组织。
1.通过专门机构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2.通过高校设立的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实施转化
3.通过科技咨询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3.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过程中各相关主体的作用
(一)政府
科技成果转化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同时也是一项风险性事业。没有政府作后盾,没有政府资助,单个个人或企业很难做到。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政府作用是必不可少的。所以,科技成果转化,首先是政府要引导,要制定相应的政策。
政府应当在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过程中起到良好的引导作用。我国科技体制的一个很大的弊端,就是大量的科研机构独立于企业之外,长期形成了科技与经济相分离的局面,所以,有大量的科技成果转化的问题。对于我国这种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换过程中的特殊阶段出现的特殊问题,各级政府应积极引导,大力支持企业建立自己的科研机构,尽快承担科技成果转化主体的重任,搞好科技成果的转化。政府有关部门应尽快制订有效的产业政策和相应的产业技术政策及产业结构政策,促使企业组织集团化,从而集中资金、人力和物力,发挥整体优势,提高技术开发,形成规模能力。
(二)企业
企业是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过程中的重要主体。企业可以自行发布信息或者委托技术交易中介机构征集其单位所需的科技成果,或者征寻科技成果的合作者,也可以独立或者与境内外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合作者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承担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还可以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相结合,联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长期以来,我国绝大部分企业仍然通过资金、人力投入来实现量的扩张,通过上规模来增加企业的效益。而以科技进步为主的内涵式扩大再生产,还没有成为企业发展战略的主流。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本质上取决于企业的技术创新、吸纳科技成果能力和经营能力,而不是仅靠资金、人力的投入上规模来实现量的扩张及效益的提高。要不断提高企业是科技成果转化主体的认识,勇挑重担,使企业寓科技成果于产品开发和发展生产之中,真正成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途径。
(三)高校及科研机构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科研单位是科技成果的供给主体。在“科教兴国”战略指导下,随着“211工程”、“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实施,我国高等教育取得了历史性的发展,高校科技创新工作取得了极大的进展。高校正逐渐发展成为基础研究的主力军,应用研究的重要方面军,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化的生力军,高校科技工作已经成为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高校及科研机构承担建设了一大批科技创新基地或平台,积极承担了国家科技攻关计划、“863”计划、“973”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以及国防军工等一系列科研任务,使高校总体科技实力、自主创新能力以及综合竞争力大大增强,知识贡献与社会服务能力大大增强,正在成为我国科技自主创新的强大力量。
(四)中介机构
自技术市场开放后,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大量涌现。它们存在于技术市场化的全过程的各阶段,沟通了技术供给方与需求方的联系,是技术与经济结合的切入点,是技术进入市场的重要渠道,对于技术市场化的进程有很大的推动作用。
目前科技中介主要有科技部和各地科委成果推广机构、技术成果交易会、技术开发公司、大学科技园、创业园、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等形式。
4.我国科技成果转化过程的障碍因素
(一)科技成果成熟度低
目前,高校和科研院所普遍缺乏中试基地,大部分科技成果只是处于实验室阶段,有的甚至只是构想,应用于生产实际还有很大距离。而作为科技成果需求方的企业为了规避技术风险,不愿引进或投资该类科技成果。在高校和科研院所中,常由于没有进行中试、工程研究不到位、不全面,甚至有些条件尚没有探索清楚,就开始盲目转化,从而造成成果转化失败。或科研工作进行到一定程度,取得了实验室成果后就终止了。由于需要投资过大而放弃了工程化研究和中试实验的研究,当该成果与企业结合时,还必须进行二次或三次开发,从而延误了成果转化的进程,使科技成果难以产业化。
(二)知识产权体系和权益保护法规不健全
知识产权是对人的智力创造物所拥有的权利。知识产权一方面鼓励发明和创新活动,另外还为成果转化提供了安全和良好的环境。市场经济必须有完善的市场法规支持,所以保护成果的知识产权体系必须完善且能够被贯彻执行,否则成果就不能得到有效保护。随着技术市场的发展,科技成果交易额的上升,成果转化争议案件与日俱增。情况大致可分为两种:一是无法可依、有法难依或执法不严;二是成果各方的利益纠纷。结果造成科技成果转化缺乏完善的政策法规支持的局面。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科研机构常受制于社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力而受侵权。同时,尽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已经实施,但是具体的落实措施没有跟上,导致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有时陷于合作双方不履约、技术专利被侵权、利益分配出现冲突的境地。
(三)中介服务体系障碍
中介服务体系是指科技成果转化中,在科技成果的供应方和需求方之间起桥梁作用的机构和活动。从各国科技成果中介服务发展的实践来看,中介服务职能的发展趋势是:活动多元化、功能整体化。以中介信息咨询服务来说,不仅包括技术中介服务,而且还包括人才、资金、政策、法律、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活动。
总的来说,近年来,科技成果中介服务从无到有,中介机构有了一定的发展。但我国的中介服务机构大多功能单一,结构不健全,提供信息服务不及时或缺乏准确性,而且中介方的地位及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由于中介服务信息传递不够及时和准确,导致科研机构的很多成果找不到需求者而无法实现转化;另一方面,企业需要的技术成果找不到合适的供应者,企业产品开发中的难题找不到合适的科技人才来研究。因此,我国中介服务及其机构无论从数量和功能上都远远不能适应科技成果产业化的需要。在发达国家的科技成果转化过程日益依靠中介服务体系提供各种服务的情况下,我国的科技成果中介服务体系却存在上述问题,这直接影响了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成功率。
(四)风险投资体系障碍
科技成果转化是一项高风险、高投入、高收益且周期长的活动,这就决定了难以从常规的商业渠道中获得足够的资金支持。对于不少科研机构来说,自身并不具备自我转化的资金实力;对于金融机构来说,出于安全性的原则,大多愿把资金借给一些有名气、实力雄厚的大公司。对一些转化周期长,技术风险和市场风险大的项目,银行的积极性不够;对企业来说,面对承担高风险的巨大压力,往往对很多高新技术小成果望而却步,或者对于大多数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企业愿意承担部分风险,但不愿承担全部风险,希望国家通过有关政策(如补偿)或风险投资机构、金融机构介入共同承担风险;另外,政府资金对于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也是十分有限的。因此,能否有风险投资资金介入科技成果的研究开发、中试、商品化和产业化活动中,是成果能否转化成功的重要环节。在发达国家的研究开发、中试、成果的商品化三项经费一般比例是1:10:100,我国的该项比例是1:1.1:1.5。欧美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风险投资是科学技术向生产转化的主要推动力量,树立风险投资意识和建立风险投资机制是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必要条件。
科技成果转化是一项综合性系统工程,政府、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中介机构应当各司其职,充分发挥各自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能动作用,使科技成果转化的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5.国内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政策法规
目前,我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的政策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以高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国外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等国家也制定了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下简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包括总则、组织实施、保障措施、技术权益、法律责任、附则等七章。
该法律制定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加速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10年来,对我国的科技成果转化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各类科技成果被大量转化到生产实践中,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经济建设的飞速增长和社会的快速发展。
(二)《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
为了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及其科技人员研究开发高新技术,转化科技成果,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9年3月,我国科技部等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了《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法规鼓励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保障高新技术企业经营自主权,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创造环境条件。
(三)《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了规范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行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原国家科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7年7月4日联合制定了《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分为十五条,其中第三条明确规定“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价总金额可以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但不得超过35%。”规定不仅对高新技术的范围作出了明确的界定,还对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应当符合的条件也作了说明。本规定的颁布,对于我国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和推广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四)《国家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奖励暂行规定》
为了贯彻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移,促进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原国家科委于1998年2月10日发布了本规定。规定的奖励范围是:将成熟、适用的先进科技成果大规模地推广应用于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事业,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推广项目。推广项目的奖励等级按照项目的推广规模、推广效益、推广机制创新和对行业或产业技术进步的推动作用进行综合评定。此规定加大了国家科技进步奖中对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的奖励力度,为其他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的奖励提供了经验和借鉴。
(五)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提高综合国力,国家科技部于2003年制定《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该条例指出:“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可以授予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在这里,所称“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候选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技术发明,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国家安全做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第十一条中也指出,“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
(六)国外有关科技成果转化的立法情况
国外有关科技成果转化的立法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有的国家制定了专项法律,如《美国联邦技术转移法》(1986年)、《阿根廷技术转让法》(1981年)、《韩国工程技术振兴法》(1992年)、《日本工业技术院设置法》(1985年)等。二是一些国家在制定科技法、税法或其他法律中,对科技成果转化做了规定。
各国科技成果转化的立法虽然侧重面有所不同,但都是为了加大力度,促进、鼓励、发展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注入新的、更强有力的、更有活力的生产力。下面简要介绍几个国家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专项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