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地役权
1.什么是继续地役权[1]
继续地役权是指地役权内容的实现,不必每次有地役权人的行为,在时间上能够继续不间断的地役权。例如,已经开通的道路通行地役权、装设水管汲水地役权、眺望地役权等。消极地役权一般均为继续地役权。
2.继续地役权的相关规定[2]
《法国民法典》第688条第2款规定:“持续的役权是指,不需要人的现实行为,持续使用或可持续使用的役权:例如,水管、下水道、窗户或其他类似的役权。”《智利民法典》第822条中规定:“无须人的现实行为而持续或可持续行使的役权为持续役权,例如通过属于需役地的人工渠道的导水役权。”这种地役权因具备了适当的状态,适于地役权的行使,而不需要在行使权利时,每次要求有地役权人的行为。例如,眺望地役权、筑有道路的通行地役权、装有水管的引水地役权等,都属于继续地役权。
3.区分继续地役权与非继续地役权的意义[3]
以地役权行使或内容实现的时间是否有继续性为标准,地役权可分为继续地役权和非继续地役权。
继续地役权与非继续地役权分类的法律意义在于,地役权能否因取得时效而取得。
评论 | 0条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