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
1.证券公司概述
证券公司(俗称:券商)是指依照公司法的规定,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它是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一种,是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法定组织形式,是专门从事有价证券买卖的法人企业。分为证券经营公司和证券登记公司。
依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证券公司从它成立的时候起就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来规范管理,以使证券公司能够成为具有一定规模的,产权清晰、风险自负、权责分明、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担负起证券公司在证券发行与交易中的责任。
它具有证券交易所的会员资格,可以承销发行、自营买卖或自营兼代理买卖证券。普通投资人的证券投资都要通过证券商来进行。从证券经营公司的功能分,可分为证券经纪商、证券自营商和证券承销商。
①证券经纪商。代理买卖证券的证券机构,接受投资人委托、代为买卖证券,并收取一定手续费即佣金。
②证券自营商。自行买卖证券的证券机构,它们资金雄厚,可直接进入交易所为自己买卖股票。
③证券承销商。以包销或代销形式帮助发行人发售证券的机构。实际上,许多证券公司是兼营这3种业务的。按照各国现行的做法,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公司均可在交易市场进行自营买卖,但专门以自营买卖为主的证券公司为数极少。
我国的证券公司,多是集承销、经纪、自营三种业务于一身的综合性经营机构。截至1997年底,我国共有专营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90家,兼营证券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237家,证券经营机构下设的证券业务部2000多个,在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的人员十万多人。
在中国有申银万国,银河,华泰,国信等。其实就是上交所和深交所的代理商。
2.我国证券公司的特点
我国证券公司的特点,
一是大都为国有控股企业,资产的赠与必须满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二是大都为非上市公司,股份流通受限制,没有市场价格,但又有上市的规划,能够满足上市公司的有关规定。
因此,股票期权和员工持股的方式更适合我国证券公司。
3.证券公司的主要职责
证券公司在企业改制上市中的主要职责是设计筹划改制企业的股票上市,主要工作包括:参与企业改制方案设计和制定,对拟发股票的改制企业进行上市辅导,草拟、汇总和报送发行上市的所有申报材料,组织承销上市企业的股票,承担发行上市的组织协调工作。
4.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
- 综合类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
(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
(2)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
(a)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规范的自营业务与经纪业务分业管理体系。
- 经纪类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
(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
(2)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
(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经营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业务以及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定的其他证券业务。经纪类证券公司只能从事证券经纪业务。
5.证券公司的业务
(1)证券承销业务:证券承销是证券公司代理证券发行人发行证券的行为。证券承销的方式分代销和包销两种。证券代销是制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2)证券经纪业务:证券经纪是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代理其买卖证券的行为。其应遵守规则:A、不得接受投资者的全权委托带其买卖证券,不得进行信用方式的委托,或对投资者作盈利保证、分享利益或亏损补偿保证的买卖;B、不得为投资者买卖证券提供融资,不得将投资者的证券借与他人或用作担保;C、对投资者的委托买卖指令有保守秘密的义务;D、不得以获取佣金为目的,诱导投资者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或者在投资者的帐户上翻炒证券;E、证券公司的证券营业部不得将资金存取、清算与交割等柜台业务延伸到经营场所之外;F、同时经营证券自营与代理业务的公司,应当将经营两类业务的资金、帐户和人员分开管理,并将投资者存入的保证金在两个营业日内存入指定的信托帐户,不得挪用客户保证金从事证券自营业务或用于其他用途。
(3)证券自营业务。是证券经营机构为本机构投资买卖证券、赚取买卖差价并承担相应风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