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审验
1.项目审验的概念
项目审验是指对项目设计成果进行审核和验收,形成工作方案。
2.项目审验的步骤
项目的审验包括八项步骤:
1、设计方案评估
2、设计内容审核
3、设计方案完善
4、工作方案批准
5、项目九案确定
6、工作方案签发
7、工作方案通报
8、工作方案备案
3.项目九案
项目九案是指通过审验的项目活动方案的九项基本内容,包括:
1、主体网路工作方案
2、资源协调工作方案
3、资金管理工作方案
4、装备管理工作方案
5、技术应用工作方案
6、人员组织工作方案
7、体系管理工作方案
8、风险管理工作方案
9、信息交流工作方案
4.验资具体项目的审验[1]
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是一种鉴证业务。
- (一)货币出资的审验
1.审验目标。
货币出资的审验目标是审验出资者是否按照协议、合同、章程的规定将其认缴的货币资金如期、足额存入被审验单位在其所在地银行开设的账户。
2.审验程序。
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在检查被审验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对账单及银行函证回函等的基础上审验出资者的实际出资金额。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还应当检查承销协议、募股清单和股票发行费用清单等。具体审验程序包括:
(1)检查货币出资清单的出资者、出资金额、出资币种、出资日期等内容是否符合协议、合同、章程的规定。
(2)检查收款凭证的金额、币种、日期等内容是否与货币出资清单一致。
(3)检查收款凭证是否加盖收讫章或转讫章。
(4)检查收款凭证的收款人是否为被审验单位,付款人是否为出资者。
(5)检查收款凭证中是否注明该款项为投资款。
(6)检查截至验资报告日止的银行对账单(或具有同等证明效力的文件)的收款金额、币种、日期等是否与收款凭证一致并关注其间资金往来有无明显异常情况。
(7)向银行寄发询证函,检查出资者是否缴存货币资金,金额是否与收款凭证一致;注册会计师应直接从被审验单位开户银行获取加盖其业务公章的银行询证函回函。
(8)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含配股)的,如果委托证券承销机构办理,还应当检查委托承销协议、承销报告、募股清单、股款划转凭据、股票发行费用清单、证券登记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
(9)核对货币出资清单与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或变更情况明细表是否相符。
- (二)实物出资的审验
1.审验目标。
实物出资的审验目标是审验出资者是否按照协议、合同、章程的规定将其认缴的实物资产如期、足额投入被审验单位,并办理有关财产权转移手续。
2.审验程序。
以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和材料等实物出资的,注册会计师应当观察、监盘实物,验证其产权归属,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资产评估或价值鉴定或各出资者商定的基础上审验其价值。具体审验程序包括:(1)检查实物出资清单填列的实物品名、规格、数量、作价、出资日期等内容是否符合协议、合同、章程的规定。
(2)国家规定须进行资产评估的,查阅其评估报告,了解评估目的、评估范围与对象、评估基准日、评估假设等有关限定条件是否满足验资的要求,关注评估报告的特别事项说明、评估基准日至验资报告日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是否对验资结论产生影响;检查投入资产的价值是否经各出资者认可。
(3)观察、监盘实物数量并关注其状况,验证其是否与实物出资清单一致。
(4)检查房屋、建筑物的平面图、位置图,验证其名称、坐落地点、建筑结构、竣工时间、已使用年限及作价依据是否符合协议、合同、章程的规定,检查房地产证等产权证明,验证出资前的产权是否归出资者所有。
(5)检查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和材料等实物的购货发票、货物运输单、提货单、保险单、车辆行驶证等单证,验证其权属及作价依据。
(6)检查实物是否办理交接手续,交接清单是否得到出资者及被审验单位的确认,实物的交付方式、交付时间、交付地点是否符合协议、合同、章程的规定。
(7)对实物中须办理过户手续的,检查有关手续是否办妥;对拟设立企业在验资时尚未办妥过户手续的,检查被审验单位及其出资者是否签署了在规定期限内办妥过户手续的承诺函。
(8)核对实物出资清单与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或变更情况明细表是否相符。
如果以进口实物出资,注册会计师除实施上述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实施下列审验程序:
①对国家规定须办理价值鉴定手续的,查阅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或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财政部授予资格的其他价值鉴定机构出具的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证书。
②检查财产价值鉴定证书所列的实物是否与购货发票、货物运输清单、货物提单、海关查验放行清单、保险单据、实物出资清单及验收清单一致。
③观察、监盘实物,验证其品名、规格、数量、价值等是否与财产价值鉴定证书的有关内容一致。
④当实物出资的币种与注册资本的币种、记账本位币不一致时,检查折算汇率是否与协议、合同、章程以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一致。
- (三)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审验
1.审验目标。
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审验目标是,审验出资者是否按照协议、合同、章程的规定将其认缴的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如期、足额投入被审验单位,并办理有关财产权转移手续。
2.审验程序。
以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出资的,应当验证其产权归属,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资产评估或各出资者商定的基础上审验其价值。具体审验程序包括:
(1)检查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出资清单中的名称、有效状况、作价等内容是否符合协议、合同、章程的规定。
(2)国家规定须进行资产评估的,查阅其评估报告,了解评估目的、评估范围与对象、评估基准日、评估假设等有关限定条件是否满足验资的要求;关注评估报告的特别事项说明和评估基准日至验资报告日发生的重大事项是否对验资结论产生影响;检查投入资产的价值是否经各出资者认可。
(3)以专利权出资的,如专利权人为全民所有制单位,检查专利权转让是否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以商标权出资须经商标主管部门审批的,检查是否经其审查同意。
(4)检查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等产权证明,验证出资前的产权是否归出资者所有。
(5)检查各项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是否以其整体作价出资,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总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须经国家或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的,检查是否经其审查认定,高新技术成果作价总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7)检查土地使用权证和平面位置图,并现场察看,以审验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有关内容是否真实,土地使用权的作价依据是否合理。
(8)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的,检查出资者是否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对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检查其是否依法征为国有土地。
(9)检查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是否办理交接手续,交接清单是否得到出资者及被审验单位的确认。
(10)检查知识产权是否办理产权转让登记手续,非专利技术是否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是否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对拟设立企业在验资时尚未办妥上述手续的,检查被审验单位及其出资者是否签署了在规定期限内办妥有关手续的承诺函。
(11)核对无形资产出资清单与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或变更情况明细表是否相符。
- (四)净资产出资的审验
1.审验目标。
净资产出资的审验目标是,审验出资者是否按照协议、合同、章程的规定将与净资产出资有关的资产和负债如期、足额转入被审验单位,并办理有关财产权转移手续。
2.审验程序。
以净资产出资的即以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股本)的,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审计的基础上验证其价值。具体审验程序包括:
(1)检查净资产出资额是否符合协议、合同、章程的规定。
(2)审计与净资产出资有关的资产、负债,以验证净资产出资额是否真实;如果已经其他注册会计师审计,在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时,应当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的有关要求执行。
(3)国家规定须进行资产评估的,查阅评估报告,了解其评估目的、评估范围与对象、评估基准日、评估假设等有关限定条件是否满足验资的要求;关注评估报告的特别事项说明和评估基准日至验资报告日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对验资结论产生的影响;检查投入净资产的价值是否经各出资者认可。
(4)检查与净资产出资有关的资产、负债交接清单;检查与净资产出资有关的资产和负债转移方式、期限是否符合协议、合同、章程的规定。
(5)检查产权证明文件以及是否办理有关财产权转移手续,对拟设立企业在验资时尚未办妥有关手续的,检查被审验单位及其出资者是否签署了在规定期限内办妥有关手续的承诺函。
(6)尚未办妥银行存款户名、股权投资中投资主体和借款合同中借款主体等变更手续的,检查被审验单位及其出资者是否签署在规定期限内办妥变更手续的承诺函。
(7)检查合并各方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通知债权人,发布公告,进行债务清偿或提供债务担保。
(8)检查国有企业净资产折股数额是否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协议、合同、章程的规定一致,未折股部分的处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9)检查评估基准日至净资产转入日期内的净资产变动情况,并检查是否对其进行了适当的会计处理。
(10)检查净资产出资额是否与注册资本实收或变更情况明细表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