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样,还是保险代理人;能不能做到经理还是要看个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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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章第三节的相关规定,董事会,是由董事组成的、对内掌管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公司设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股份公司的总经理是董事会聘任的,对董事会负责,在董事会的授权下,执行董事会的战略决策,实现董事会制定的企业经营目标。总经理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公司日常业务的经营管理,经董事会授权,对外签订合同和处理业务;组织经营管理班子,提出任免副总经理、总经济师、总工程师及部门经理等高级职员的人选,并报董事会批准;定期向董事会报告业务情况,向董事会提交年度报告及各种报表、计划、方案,包括经营计划、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九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法第四十九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经理。
两者层次不同,董事领导活决定经理,董事是企业主人的代表,经理是董事聘用的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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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去的三年中, 申请人在国外公司至少连续工作过一年:
国外公司与美国分公司必须有某种特定的关系,这种特定关系在下列情形中可视为存在:
-外国公司与美国公司是同一家公司,或美国公司是国外公司的办事处、分公司;
-美国公司拥有国外公司多于50%的股份;或国外公司拥有美国公司多于50%的股份;
-第三个公司(或个人)在美国公司和国外公司中拥有多于50%的股份,即该公司(或个人)在美国公司和国外公司的股份多于50%;
-外国公司和美国公司的股东成员及股份额相同;
-国外公司与美国公司新成立的合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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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L-1签证期间,国外公司必须继续在国外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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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必须在国外公司从事决策或管理工作, 或其工作涉及“特别知识”。决策或管理人员可以L-1身份在美国工作七年,而已“特别知识”为由的申请人则最多在美国工作五年;
-决策人是指制定公司政策经营方向,策划大政方针的人员。
-管理人员是指部门经理(含副经理以上的人员)
-“特别知识”是申请人对公司产品在国际市场的行销有特别知识和了解;对公司的操作生产程序有特别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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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到美国公司去从事决策 、管理或运用企业独特知识。申请人不需要具有任何文凭。
经验告诉我们, 移民局的审核员常常有不同的要求,即使是同一个公司报上去的不同申请人,有可能批下一个, 剩下一个要求律师补充材料。任何申请都必须视具体情况来设计最好的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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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L-1签证所需之母公司文件
一般来说,母公司应该准备下列文件:
1.营业执照或证明它存在的文件(包括设立,登记,许可文件)。
2.公司的主要负责人的名字和他们的确切股份。
3.如果母公司有其他的子公司或是其他关联公司,请提供它们的名字和关系。
4.公司近3年的财务报告,包括纳税申报表,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或其他可以显示公司资料、经营额和利润的文件)。还有最近6个月的银行对账单。
5.公司简介书、网站,国外母公司营业场地照片(办公楼内外均要)和其他公司产品/服务内容目录。如没有公司简介书或简介书没有充分说明公司的经营活动, 另纸书写公司在国内和国外的经营活动,包括有其他分支机构;
6.公司组织架构描述,包括员工总数,经理及行政职务和人员的结构层次,请提供公司最近的工资表。
7.商业活动的证明: 合同,奖励,广告,发票,提单,信贷,收据等。如与国外公司有商业往来,附上有关文件/合同副本。
8.数张公司的信纸(须有地址、电话、传真)。
9.其他可以证明公司经营情况的文件。
10.说明公司来美国设立分公司的目的,包括经营计划、目标、投资额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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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L-1签证所需之申请人材料
申请人,即将派往美国任职之公司职员,应准备下列材料:
1.个人简历,包括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出生地址,现住地址,教育程度,不同工作经历,职务及职责范围,在母公司工作的详细经历 。
2.如有护照,请提供护照复印件。
3.如大学/研究生毕业,请提供毕业证书。
4.请提供其它任何荣誉证书
5.母公司开具的任职信,说明何时开始在母公司工作,任何职务,工作职责。尤其是在母公司的管理或行政结构中的地位。
6.母公司出具的调派信,证明公司将其派往美国任子公司的职务,职责内容等等。
7.能证明在母公司工作满一年的工资记录。
8.申请人在美国公司的职位和工作职责。
9.如果有任何的家庭成员作为家属去美国,请提供他们的护照复印件。
任职证明必须说明该职员在过去三年中至少有一年在母公司任经理工作。
*注:经律师承办的案子,移民局不要求提供原件,更不需要公证。所以除信纸外,其他文件全部可用复印件。请准备好文件原件及一套复印件。我们只需要复印件。但L-1批准后向美国驻外领馆申请入美签证时,领馆签证官员可要求申请人提供一切文件的原件。
上述材料准备好后,就可以开始申请程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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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注册美国分公司
经理人分享网如你没有美国分公司,则申请的第一步骤是成立一家美国分公司。美国法律没有要求公司的形式,因此,无论是合伙()、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d y y)或其他多种经营形式,都可以成为分公司。如母公司是个体户,也可以在美国登记个体户 ( )申请L-1签证。母公司的形态也可以不拘形式,只要是经过登记的商业实体就行。当然,这只是理论上是否可行,现实生活中就要看具体情况来选定最佳的公司形式。现在的趋势是L-1越来越难,所以必须充分准备,在某些小节上不要因小失大。
在美国注册公司手续比较简单:
选择美国的一个州注册公司。
确定公司的名字, 基本组织结构、股份结构(主要管理人的名字和他们在公司的相对份额)。
向州政府登记成立公司。需要说明的一点是美国没有注册资金的要求,你无须拥有大笔资金去注册一家公司。除保险、金融等行业外,一般公司不需要特别执照。将公司成立文件送去州政府后很快即可批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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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分公司材料
向移民局报送的材料,除前面提到的母公司材料外,还包括分公司材料。分公司材料主要有:
公司注册文件;
股东协议书或合伙协议书;
股权证书;
银行开户和转帐证明(证明其具有在美国经营一年的财务能力);
办公室租约。
正在进行的业务的文件,如有关公司的业务性质和主要客户的详细陈述, 合同,发票和其他能证明公司和客户的合作关系的文件的复印件。
一份商业计划, 带3年的财务预测(投资额,预计毛利和纯利), 现实地评估风险和挑战,以及管理人员队伍结构与预计人员。(我们可以找咨询公司编写商业计划,费用 2,000 美元上下)
如规模教小,一家公司一般以申请不超过两个L-1签证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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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交申请
当全部文件准备妥当后,律师即将材料报送移民局。在目前情况下,一般约需2至3个月获得移民局答复;如果批准,则会收到批准书;如果需要补充材料,移民局会将需要补充的内容告诉律师,律师在规定时间内(30天左右)将材料补上去,移民局收到补充材料后一般在两个月内作出最后决定。除非报上去的材料十分明显不合格,移民局一般不会马上拒绝L-1申请。申请人总是有机会补充材料或补充说明的。即使移民局拒绝某一申请人的申请,该申请人日后仍可以再提出新的申请。
收到移民局批准通知书后,律师将通知书及公司有关文件交申请人以便去美国驻外使馆、 领事馆申请赴美国签证。
如果美国分公司已经成立一年以上,你的L-1签证有效期可以是三年,期满后可以再延。如果公司成立不到一年,你的L-1签证有效期是一年,到期后再延。一个人可以拿L-1签证的最长期限为七年。只有公司在进行正常的经营活动,延期一般是可以获准的。美国分公司运作一年后即可替公司管理人员申请绿卡申请绿卡一般需要6至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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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赴美签证
由于美国使、领馆发现申请L-1签证的案件大量增加,且有不少欺骗情形,面谈时审核已经较严格。一些经移民局批准的L-1申请也会遭签证官员拒绝或要求进一步补材料,有时甚至将案件退回移民局要求重新审查。除签证官员发现签证申请材料不实拒绝申请外,签证官员也可以为母公司不具备到美国经商的条件为由拒绝签证申请。
为避免拒签,申请人在去签证前应做好充分的准备。这种准备分为两方面:
文件准备。申请人可将母公司有关资料公证,并带上公司任职证明,公司办公室照片,与国外的生意往来证明,如合同、运单、信件、电传等;
申请人要对母公司的情况作全面了解,特别是申请人的业务要熟悉。申请人并要对公司在美国开设分公司的计划和目标有清楚的认识。要使签证官员相信你真有切实可行的计划使分公司在美国运作起来,而不是利用L-1签证去美国干别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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