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
1.什么是合伙
合伙也是一个多含义的概念,有时指的是两个以上的人的共同行为,有时指的是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组成的一种经济联合。就后一含义上说,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为了共同的目的,按照自愿订立的协议,组成的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联合体。我们这里所说的合伙主要是就后一意义说的。《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第52条规定了合伙型联营:“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2.合伙的特点
- 1.合伙是按照协议成立的
合伙协议即为合伙合同,是合伙成立的基础。合伙协议应包括合伙的目的、合伙人的出资、合伙的盈余分配和亏损分担、合伙事务的执行、入伙、退伙及合伙的终止等事项。合伙合同应采书面形式。合伙的成立还应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个人合伙人即使仅有口头协议,但只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合伙登记手续的,合伙也为成立;合伙人间仅有口头协议,虽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又确实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也可认定其合伙关系。
- 2.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
合伙人共同出资,是合伙经营的物质条件。合伙人的出资数额、方式由合伙合同约定。合伙人的出资可以是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及其他财产权利,也可以是劳务。
- 3.合伙是独立从事营业活动的联合体
合伙是合伙人为了共同目的而成立的联合体,有着不同于合伙人个人的营业。合伙经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即可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从事营业活动。合伙可有自己的名称或字号,可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
- 4.合伙是合伙人间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关系
合伙一般是合伙人以营利为目的而成立的联合体,合伙企业为营利性组织。合伙人间有着共同的经济目的,合伙经营所得的收益,由合伙人共享;合伙经营的风险,也由合伙人共担。
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不以自己的出资为限,也不以自己应承担的份额为限。有限合伙中也须有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责任的无限连带性是合伙与法人的重要区别。
3.合伙的种类
合伙有多种情形,常见的合伙分类有以下几种:
- (一)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
根据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责任承担,合伙可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普通合伙是指所有合伙人均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有限合伙是指合伙中既有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人,又有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有限合伙中至少有一名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我国《合伙企业法》第2条中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第二节合伙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 (二)显名合伙与隐名合伙
根据合伙中是否显示合伙人,合伙可分为显名合伙和隐名合伙。普通合伙即为显名合伙。隐名合伙,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出资,并不参与合伙业务的决策和执行,但分享合伙经营的收益并以其出资为限承担合伙经营损失的合伙。隐名合伙中仅出资的一方为隐名合伙人,经营合伙业务的一方称为显名合伙人。
- (三)临时合伙与长期合伙
根据合伙人联合的目的,合伙可分为临时合伙与长期合伙。临时合伙,是指合伙人为特殊目的或某一特定事务的完成而组成的合伙。临时合伙的存续时间一般较短。长期合伙,是指临时合伙以外的合伙,其并非为某一特定目的而成立,存续时间较长。
- (四)个人合伙与单位合伙
根据合伙人的自然属性,合伙可分为个人合伙与单位合伙。个人合伙是由自然人联合组成的合伙,合伙人为自然人。单位合伙是指以企业、事业单位为合伙人组成的合伙。单位合伙为联营的一种形式。单位合伙不能有隐名合伙人。依《合伙企业法》第3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 (五)合伙企业与其他合伙
根据合伙目的和组织程度,合伙可分为合伙企业与其他合伙。合伙企业是两个以上的合伙人组成的企业。合伙企业须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条件。合伙企业以外的合伙,则为其他合伙。
4.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 (一)合伙人的出资与合伙财产的管理、使用
合伙人有按照合伙协议出资的义务。合伙人不按照协议出资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合伙人的出资是合伙经营的物质基础,合伙人出资后不得随意抽回。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构成合伙财产。对合伙财产,合伙人有共同使用和管理的权利。
- (二)合伙事务的决策、执行和监督
合伙人对合伙事务有决策权。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对合伙事务有平等的执行权;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普通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委托其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执行合伙事务,也可以由各个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行为,为合伙的行为,与其他合伙人间的关系互为代理关系,应由合伙承担行为的后果。但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如果设立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由其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事务有监督权,即使不参加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也有权监督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普通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应如同处理自己事务一样负注意义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相竞争的业务。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因过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 (三)合伙收益的分配和亏损分担
合伙人有权分享合伙的收益,也有义务分担合伙的亏损。依《合伙企业法》第23条规定,普通合伙合伙人对合伙损益分配的比例,由合伙协议约定;合伙协议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但合伙协议中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合伙企业法》第69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亏损的负担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5.合伙的债务清偿
- (一)合伙债务
合伙债务,是指在合伙存续期间因合伙的营业活动而发生的债务。合伙债务可以是因合伙的合法营业活动发生的,也可以是因合伙的致人损害的不法行为发生的,但必须是由合伙承担的。
不是以全体合伙人名义进行活动发生的债务,不属于合伙债务,而是合伙人的个人债务。
- (二)合伙债务的责任财产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即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承担不以其认缴的出资为限。合伙的财产和普通合伙人的个人财产都为合伙的责任财产。因此,对于合伙的债务,在以合伙财产清偿后,若仍不能清偿合伙的全部债务时,普通合伙人须以其个人财产清偿。以普通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清偿合伙债务时,由于合伙人负连带责任,因此任一合伙人不论其是否以其个人财产承担了合伙债务,只要合伙债务未全部清偿,就负有清偿的责任。当然,清偿合伙债务超过其应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就其清偿合伙债务的超过部分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合伙的财产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是相对独立的,因而对于合伙人个人的债务不能先以合伙财产来清偿。但合伙财产毕竟为合伙人的共有财产,因此,合伙人在合伙财产中的应得份额也可用于清偿该合伙人的个人债务。对于合伙人的个人债务,应先以其个人财产清偿,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时,才可以其在合伙财产中应得的部分清偿。《合伙企业法》第41条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第42条规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第74条规定:“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6.合伙和合伙人的关系
合伙是很古老的商业活动,合伙的基本含义是“一起合伙干”,合伙是人之间的合作:合伙人是指与人合作经营一个合伙企业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