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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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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法人产权

法人产权,即法人财产权,其中包括经营权,是指法人企业对资产所有者授予其经营的资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的权利。法人产权是伴随着法人制度的建立而产生的一种权利。

法人产权以法人企业的形式为前提,它是商品经济发展的结果。在商品经济的发达时期,即现代股份公司阶段,企业已成为独立的法人,法人产权则从原始产权中分离出来。企业的所有者由众多的持股者(股东)组成,所有权已分散化、多元化,原来单一的企业主产权已分解为原始产权和法人产权。其次,所有者(股东)、支配者(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经营者和生产者形成了互相制约的利益集团,共同对企业的营运施加影响。

2.法人产权的内容[1]

公司法人产权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1)企业资产增减权,即企业增加或减少资产,从而扩大或缩小生产经营规模的权利;

(2)经营对象决定权,即决定生产、交换的对象的类型和数量的权利;

(3)经营方式决定权,即决定企业采取何种技术水平、何种资源组合进行生产经营的权利;

(4)对外投资权,即企业作为投资主体,出资建新企业,购买或出售其他企业的股权的权利;

(5)资产实物处分权,即企业变换资产形态的权利,例如出售产品或购买机器设备和原材料(即把产品变为货币或把货币变为生产资料),出售、出租生产设备或厂房(即把生产资料变为金融资产),购买或出售股票、债券(即把货币变为证券或把证券变成货币)。

3.法人产权的实质及特征[2]

(一)、企业法人产权的本质:对他人资产的支配权。

企业法人产权是有别于原所有权但又是从所有权分离出来且有独立意义的有关资产的权利。在现实中,以最典型的股份有限公司为例,所有权转化为股权由股东持有;管理权作为经营管理的执行权由经理掌握;董事会的权利既不同于股东的持股权,也不同于经理的管理权,而是一种对整个公司资产组合的支配权;任何一个所有者,作为持股者只能在市场交易中支配自己的股份,但却不能支配整个公司,只有董事会可以支配整个公司的资产。在这里,董事会权利的特点在于他所支配的公司的资产,在所有权上主要并不是隶属于董事会成员的。尽管董事会的成员也拥有公司的股权,因而也是公司的所有者,但整个董事会成员的股份在整个公司的资产中只是一部分,并非全部。在当代股份日益分散的条件下,董事会成员的资产占公司总资产的比重越来越低,但他却可以支配整个公司的资产,因此,所谓企业法人产权便是这种由董事会代表的对他人资产的支配权。

(二)、企业法人产权具有独立性。

企业法人产权虽然属于所有权的一种委托代理权,但一经形成便有其独立性。这种独立性集中表现在两方面。

一方面,企业法人产权虽然是所有者委托的一种支配权,但他以企业法人为主体,一经形成法人产权便不可以任意分割,即所有者不可凭借所有权去分割企业的资产,所有者作为持股者只能在市场上交易所有权(股权),并以此来决定选择、评价、约束公司的行为,并转移风险,但却不能凭借股权来分割公司法人产权。股票一经售出不可退本,除非公司破产,按照事先确认的法律制度安排对所有者履行一定的责任。

另一方面,在企业法人产权制度下,所有者一经委托,对大多数所有者来说不可能凭其所有权直接在公司内部监督、支持公司的行为,而只能是在公司外部或委派少数代表来监督、约束受托者。除非持股者作为董事进入董事会,但毕竟是少数,大多数所有者只能通过市场交易,通过股票市场的投票来评估、监督、选择代理者。

可见企业法人产权实质上是一种受所有者委托的对他人资产的支配权。在这种委托代理制度下,关于资产权利的职能便发生了分解,权利诸方面的主体相应出现了多元化,出现了所有者、支配者、管理者之间目标、动因、利益、权利、责任的差异,相应的产生了所有权、法人产权、管理权的矛盾因而也就要求相应的治理结构来衔接并规范诸方面的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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